(2014)开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幼鸣与被告张建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鸣,张建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张幼鸣,男,200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郑各庄,身份证号码130282200309214519。法定代理人孙立芹,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张建新,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东五里屯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90304493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幼鸣与被告张建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幼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幼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幼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