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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绳宝刚与绳宝信、孙秀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绳宝刚,绳宝信,孙秀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绳宝刚。被告:绳宝信。被告:孙秀媛。原告绳宝刚诉被告绳宝信、孙秀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绳宝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