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新城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庆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城意象物业有限公司,张庆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南京新城意象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城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文峰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飞,新城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志忠,男,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龄,女,汉族,1958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城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庆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城物业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城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