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定仁与被告苏玉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定仁,苏玉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32号原告安定仁。被告苏玉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定仁与被告苏玉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定仁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定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定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定仁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嵇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