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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志方与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方,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方。被执行人周国泉。被执行人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泉,经理。原告陈志方与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陈志方2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陈志方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国泉、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在审理期间,已查封浙江盛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斗门镇C地段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03××09号、12959号、12××60号房产,因系轮候查封,现暂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3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盛 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