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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喜东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33号罪犯王喜东,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西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喜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六年三月九日至二0一七年九月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喜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九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喜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