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三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2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海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浙j×××××号轿车从三门县海游南山“红城”歌厅驶往海游凯悦大酒店方向,26日0时01分许,行驶至海游环城路老环卫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物证检验报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菁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