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文德俊与潘中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俊,潘中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文德俊,男,朝鲜族,农民,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潘中臣,男,汉族,农民,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文德俊与被执行人潘中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和头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中臣向申请执行人文德俊返还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申请执行人文德俊向被执行人潘中臣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和头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忠华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栗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