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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书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书辉,男,32岁(1981年6月1日出生);1997年9月因偷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8年3月因偷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8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7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6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书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书辉在本市永定门长途汽车站20路公交车站(开往北京站方向),趁上车人多拥挤,从乘客郑×右裤兜内扒窃朵唯牌D3型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57元)。被告人李书辉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书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证人曹×、李×的证言,被害人郑×的陈述,被告人李书辉的供述、前科劣迹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辉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罚及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书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书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书辉能够自愿认罪,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书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佟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