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浏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浏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13)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海军,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徐某某在家中自制1支鸟铳用于打猎。2013年9月30日7时许,浏阳市公安局枨冲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徐某某家将该鸟铳和用于制造枪支的4根木质枪托、1根空心铁管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所制造的火药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徐某某所在的基层组织均出具证明,愿意承担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监管帮教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集中保管收据、现场照片、检举材料、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某所在的基层组织均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徐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卫明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