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安立调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安立调字第57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协商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蔡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