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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马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马莹,女汉族。王志强申请执行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马莹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三原县,故该案委托三原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