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马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马莹,女汉族。王志强申请执行马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马莹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三原县,故该案委托三原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