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夷明与李菇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夷明,李菇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徐夷明,武夷山市中旅职工。被执行人李菇菇,武夷山市农业机械管理站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武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菇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菇菇于2013年12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徐夷明给付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菇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菇菇在武夷山市农业机械管理站有工资收入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徐夷明20000元的债权款得以执行和本案执行费200元的收取。应对被执行人李菇菇在武夷山市农业机械管理站的工资收入款应予提取20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菇菇在武夷山市农业机械管理站有工资收入款202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至2014年9份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菇菇工资收入款2000元;2014年10份提取被执行人李菇菇的工资收入款2200元)到本院账户。提取款由武夷山市农业机械管理站每月汇入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坤明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