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寇志刚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第三人丁绍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志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丁绍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139号原告:寇志刚,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王红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负责人:杨念忠,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绍连,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畅春园**号公寓***号。委托代理人:谢海青,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寇志刚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第三人丁绍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志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志刚撤回对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第三人丁绍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秀平负担。审 判 长 司忠信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貟会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