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李金山,男,52岁。被告王新,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判员 袁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