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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504号原告李金山,男,52岁。被告王新,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判员 袁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