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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泸州茂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艾丽斯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茂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艾丽斯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茂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艾丽斯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泸州茂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艾丽斯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连明代理审判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晏福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