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晓芬、项冕、郑福媚与毛立元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芬,项冕,郑福媚,毛立元,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杨晓芬,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系受害人项国飞的妻子。申请人:项冕,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受害人项国飞的儿子。申请人:郑福媚,女,194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受害人项国飞的母亲。被申请人:毛立元,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申请人杨晓芬、项冕、郑福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苏D372**(苏D5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原告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市双基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苏D372**(苏D5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