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宁,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猎枪与同村村民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到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马安岌村的山上打野猪回家时,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被告人周某某所持有的猎枪一把,子弹三发。经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未办理合法的枪支持有手续。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合法的枪支持有手续,非法持有枪支猎枪一把、子弹三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用于生产生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故可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志凯审 判 员 唐荣政谢亦鹃人民陪审员唐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