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王某,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初,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生育长女王某某,2013年2月生育次女王某某;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8日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8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某,2013年2月5日生次女,取名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虽感情基础一般,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加交流,是能够和睦相处的;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李 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