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与被上诉人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奇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金风,张猛,周和英,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金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猛。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和英。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冬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乔林。委托代理人王伟战、朱幼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奇。委托代理人陈永飞。上诉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理过程中,顾金风、张猛、周和英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