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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与被上诉人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奇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金风,张猛,周和英,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金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猛。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和英。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冬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乔林。委托代理人王伟战、朱幼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奇。委托代理人陈永飞。上诉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理过程中,顾金风、张猛、周和英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金风、张猛、周和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