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如家快捷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如家快捷泰州姜堰人民路步行街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家快捷泰州姜堰人民路步行街店,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如家快捷泰州姜堰人民路步行街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