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任丽芬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芬,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任丽芬,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张志勇,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芬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志勇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从未在安阳市文峰区居住过,一直在安阳市殷都区豫棉四街6号楼2单元6号居住。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张志勇户籍所在地为安阳市殷都区豫棉四街6号楼2单元6号(原名称为纱厂32#-2-6号),且长期在此居住。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志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郭 艳审 判 员 韩凤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