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保刑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康玉杰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86号罪犯康玉杰,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0)保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玉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案被告人邓永辉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冀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玉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玉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