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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张建民,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红。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诉求款项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原告张建民。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