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张建民,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红。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庆云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建民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诉求款项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原告张建民。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