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红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亚红与于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红,于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黄亚红,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于立强,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红与被告于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亚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黄亚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