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友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向自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友宝,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郎溪县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