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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普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临安普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木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洪鹤、欧阳昆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普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桂江、巫晓军。上诉人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安普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1)杭临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0元,减半收取13610元,由深圳市普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