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晨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村民委员会,徐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胜蛟,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居民,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告徐晨,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福敦,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晨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曹孟村委会)诉称,2000年前原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沛峰)曾向相公基金会借款一宗,后因没按时还款引起诉讼,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用其一辆汽车给原告顶账4万元,王沛峰以原告的名义给被告书具欠条一张,时间为2000年1月5日。后原告6次付给被告14008.3元。因村委会换届未交接账目,2012年被告诉原告偿还4万元顶账款时,未扣除已还款项14008.3元,原告于2013年偿还了4万元欠款。2013年7月镇审计站审计原告账目时,发现14008.3元系重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14008.3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除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院(2011)章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曹孟村委会向徐晨借款4万元的事实,并判决曹孟村委会返还徐晨欠款4万元,判决后,曹孟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济民五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曹孟村委会认为原判决返还欠款数额超过了其应承担的数额,可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但不能再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相公庄镇曹孟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延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