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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电庆与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电庆,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彭电庆,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祥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电庆与被执行人福建远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加工费57170.5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