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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振涛诉马付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378-1号原告杨振涛。被告马付前。被告刘安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涛与被告马付前、刘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安宁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XX**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振涛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振涛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刘安宁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XX**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杨振涛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