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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孙华清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武硚检刑诉(2013)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耿东、检察员秦川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其家中,被烟草稽查人员会同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黄鹤楼牌、中华牌卷烟共计39条,从其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的车内查获黄鹤楼牌、中华牌卷烟共计40条,随后稽查人员从被告人孙某经营的烟酒行内查获黄鹤楼牌、中华牌、白沙牌卷烟共计11条,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850元。上述卷烟后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的证明、卷烟的价格认定书、证人孙某的证言、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伪劣卷烟,数额达人民币5685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款已缴纳。)二、扣押于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硚口区分局的黄鹤楼牌、中华牌、白沙牌伪劣卷烟共计90条,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琍书记员  郭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