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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1一案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原中方县政府后门处,采取剪线后脚踩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2510元的湘NS1**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2、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井坪村岩落坡安置区工地路边,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2810元的湘NN08A**豪爵两轮摩托车盗走。3、2013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南佳惠物流中心一角落,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舒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3440元的湘NP53**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4、2013年9月2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世纪花园对面路边,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4140元的湘NOTR**金狮牌两轮摩托车盗走。5、2013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怀仁公寓后工地,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3040元的湘NOJE**东力牌两轮摩托车盗走。6、2013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政府院内停车场,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990元的湘NC93**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以上,被告人彭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6次,财物价值共计169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车辆行驶证等、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害人领条、被害人易某某、杨某某、舒某、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且被告人彭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舒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建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