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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张侠、黄秀兰与郭建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侠,黄秀兰,郭建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1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侠,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秀兰,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建魁,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丁复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晓红,阜阳市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侠、黄秀兰与被上诉人郭建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侠,上诉人黄秀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会民,被上诉人郭建魁的委托代理人田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开多审 判 员  李若萍代理审判员  邢轶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