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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唐春燕与石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燕,石绍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唐春燕,女。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绍刚,男。原告唐春燕与被告石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绍刚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春燕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被告过户继承其父亲房屋,需支付其他继承人应得部分的房款,让原告帮其接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证明,约定,如果离婚,需还原告50000元。2012年8月,原、被告离婚。离婚后,被告以无钱为由,不归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石绍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唐春燕与石绍刚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10月5日,石绍刚为继承财产向他人支付款项,向唐春燕借款,石绍刚为唐春燕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房钱唐春燕出50000元,如以后离婚,需还唐春燕50000元。2012年8月14日,唐春燕与石绍刚离婚。经唐春燕催要款项,石绍刚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石绍刚为唐春燕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房钱唐春燕出50000元,如以后离婚,需还唐春燕50000元。2012年8月14日,唐春燕与石绍刚离婚。该证明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石绍刚未及时清偿债务,酿成纠纷,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石绍刚付给原告唐春燕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石绍刚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