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丁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仇某、张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