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蔡楚德与珠海恒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楚德,珠海恒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35号之一原告:蔡楚德,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邵健,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广略,执行董事。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广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楚德诉被告珠海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楚德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楚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楚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楚德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