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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谢炽荣与陈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炽荣,陈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八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07号原告谢炽荣,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树荣,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谢炽荣诉被告陈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树荣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炽荣诉称:被告陈树荣于2013年4月22日以亲人入院急做手术救命为由,向原告谢炽荣借款10000元,其在招商银行柜元机分别四次各取款2000元和3000元,合计10000元交给被告陈树荣收取,同时被告陈树荣立下借条交给原告谢炽荣收执,承诺;还钱时间2013年4月25日归还人民币10000元正(壹万元正)给原告谢炽荣。借款人:被告陈树荣,事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追收借款仍未归还,故原告谢炽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树荣立即向原告谢炽荣归还借款10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树荣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树荣于2013年4月22日以亲人入院救命为由,向原告谢炽荣借款10000元,其在招商银行柜元机分别四次各取款2000元和3000元,合计10000元交给被告陈树荣收取,同时被告陈树荣立下借条交给原告谢炽荣收执,承诺;还钱时间2013年4月25日归还人民币10000元(正壹万元正)给原告谢炽荣。借款人:被告陈树荣。事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追收借款未果,导至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树荣向原告谢炽荣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谢炽荣请求被告陈树荣归还借款1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树荣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及其他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八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荣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炽荣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志强审 判 员  黄健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风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