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夏连成、邢福玲与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连成,邢福玲,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2号原告夏连成。原告邢福玲。被告王会英。被告李玉顺。被告李秋顺。被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贾永秀。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会英名下的房产一处。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会英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