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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夏连成、邢福玲与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连成,邢福玲,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2号原告夏连成。原告邢福玲。被告王会英。被告李玉顺。被告李秋顺。被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贾永秀。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会英名下的房产一处。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会英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