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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宇恒印务社与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宇恒印务社,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83号原告:宁海县宇恒印务社。负责人:章载,投资人。被告: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宇恒印务社诉被告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宇恒印务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宇恒印务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海县宇恒印务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班发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冯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