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刘小北与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北,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刘小北,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市柑桔场内)法定代表人:潘孟潮。委托代理人:谢和飞,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伯堂。委托代理人:魏彩婷,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北诉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小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小北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建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韵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