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小阳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85号罪犯李小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黔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阳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李小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