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汉民初字第4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魏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魏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汉民初字第4028-2号原告赵立新。委托代理人田郝亮。被告魏平。委托代理人张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新诉被告魏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朋林审 判 员 李孝江人民陪审员 李双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