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峰与被告解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峰,解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41-1号原告曹峰。委托代理人杨波、艾华。被告解永强。原告曹峰与被告解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解永强下落不明需依法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