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3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这诉被告尹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这,尹常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3608-1号原告李永这被告尹常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这与被告尹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娄艳宏审 判 员 魏洪林代理审判员 马 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