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伯金与赵小川、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金,赵小川,李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李伯金。委托代理人:顾祝清。被告:赵小川。被告:李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金与被告赵小川、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金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