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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伯金与赵小川、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金,赵小川,李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李伯金。委托代理人:顾祝清。被告:赵小川。被告:李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伯金与被告赵小川、李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伯金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