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小东与中海海盛(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东,中海海盛(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13号原告李小东。委托代理人房修楼,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海盛(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中街2号。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东诉被告中海海盛(苏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小东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小东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