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蒋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博山波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省天工瓷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贺家政审 判 员 齐先方人民陪审员 杜登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