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喻怀香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怀香,宁乡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00045号原告喻怀香。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中路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周辉,县长。原告喻怀香诉被告宁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超过复议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喻怀香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复议时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怀香负担。审 判 长 周清香审 判 员 袁绍清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