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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3号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闵凡奎,经理。被告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如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均由原告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