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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霸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群众,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字(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代理检察员李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霸州市胜芳镇大华世纪商厦三楼瑞丽服装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白色吊带一件,价值102元。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8号地铁站购物广场二楼芙蓉巷女装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女士白色上衣2件,价值144元。2013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8号地铁站购物商场7号驿站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女士米色棉袄1件,价值210元,蓝色牛仔裤衩1件,价值72元,黑白色马甲1件,价值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周某、张某、闫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涉案资产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上述罚金部分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静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宁 更多数据: